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 國質檢質聯[2001]174號
作者:超級管理員 來源: 訪問數:2175 次 發布日期:2018-04-17 02:16:49
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委、經貿委國質檢質聯[2001]17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保證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加強對建設項目重要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等過程的監督和管理,保證設備質量和投資效益,促進設備監理活動的規范有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的監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重要設備定義)本辦法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主要設備、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應用軟件(以下統稱設備)。
第四條(設備監理定義)設備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設備監理(企業法人)單位,依據本辦法,受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稱委托人)委托,并根據依供貨合同而簽定的監理合同的約定,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對重要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儲運、安裝、調試等過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實施監督。
設備監理單位屬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無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第五條(監理范圍)下列建設項目的重要設備應當實施設備監理:
(一)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
(二)涉及國內生產安全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的特殊項目。 (三)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規定使用貸款需要實施監理的項目。第二章 設備監理活動
第六條(監理招標)委托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招標擇優選擇設備監理單位,并 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委托設備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工作。
委托人自主選擇委托設備監理單位,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指定設備監理單位。 第七條(監理合同)設備監理合同中應當明確監理的范圍、內容和標準,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用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及其爭議處理方式等。 第八條(法人書面通知)委托人在與設備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后,書面通知設備制造企業等被監理單位,說明有關設備監理活動的范圍與內容、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主要人員等。被監理單位應當按與委托人的合同約定及書面通知接受監理。 第九條(合同責任)設備監理活動以有關方的合同為依據,設備監理單位承擔合同約定的監理責任,但不免除被監理單位對項目法人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監理的實施)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在實施監理活動前,依據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編制設備監理計劃,并經委托人確認后實施。 設備制造企業等被監理單位應當適時通知設備監理人員參加監理合同確定的有關監理活動。 第十一條(監理報告)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將設備形成過程的監理活動情況,按計劃、分階段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監理報告,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設備監理單位按合同完成監理工作后,應當按合同規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終監理報告和合同約定的監理資料。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委托方、設備制造企業等被監理單位和設備監理單位對監理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可以依據合同相關條款協商解決,或者依據合同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章 監理單位和人員
第十三條(機構人員資格)設備監理單位是指獨立從事重要設備監理業務,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取得相應等級資格的組織。
設備監理工程師應當是取得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從事設備監理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設備監理單位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依照監理合同,公正地進行監理活動,參與設備形成過程的質量、進度和費用控制;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的監理報酬; (二)按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認真、負責地完成監理任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同時承攬監理合同內的設備設計、制造及材料采購等相關業務,不得參與設備制造企業等被監理單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響正常、公正監理的活動,不得接受設備制造企業等被監理單位提供的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約定的其他利益要求;接受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以及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監理單位有為委托人和被監理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設備監理工程師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根據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監理業務,可以應邀參加有關選擇設備設計、設備制造單位的活動;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等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審核;監督項目進度情況;對費用撥付提出建議;對被監理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可提出勸告,并有權向項目法人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為委托方提供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保守設備制造企業等被監理方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忠實地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設備監理單位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違反合同約定,不遵守職業道德,詢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 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
第十七條(部門間的責任)國家發展計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共同負責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設備監理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實施行政監督; (二)委托有關行業自律組織對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和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進行管理; (三)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國家發展計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核準,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四)對所發證書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監督、復審,提出有關證書的延續、變更和暫停、吊銷的意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具體負責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協助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地方與有關部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部門和發展計劃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共同負責管理本地區設備監理活動,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業內的設備監理活動,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監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對本地區、本行業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提出初審意見; (三)對本地區、本行業內業績突出的乙級資格的設備監理單位申請甲級資格提出推薦意見; (四)負責本地區設備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登記工作。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發布)有關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管理辦法和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設備監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會同國家發展計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t20121017_2554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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