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作者:超級管理員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訪問數:1646 次 發布日期:2023-03-15 03:41:17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全國性設備監理行業組織承擔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設備監理基礎知識和相關法規》《設備工程質量管理與檢驗》《設備工程項目管理》和《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予《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申請免考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有關材料。
第四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
免試《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的人員,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和有關機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八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等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規范各項考務工作,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九條 參加原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其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周期管理。原《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科目《設備監理基礎知識和相關法規》《設備工程質量管理與檢驗》《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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